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强化党的全面领导,持续健全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的考核评价体系,切实筑牢基层党建工作基础,严格落实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全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纵深发展,依据中组部印发的《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办法(试行)》以及中共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印发的《二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与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以下简称“述职评议考核”)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基层党建与学校中心工作深度融合;坚持书记抓、抓书记,强化责任落实;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着力解决突出问题,防止面面俱到;坚持分类指导、务求实效,重在解决问题,客观公正、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参加述职评议考核的对象为党组织关系在院部的二级党组织书记和党支部书记。
第四条 述职评议考核围绕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聚焦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落实中央和上级关于基层党建工作部署要求,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主要内容包括:
(一) 大力推进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深入学习贯彻,促使其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将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落到实处,让每一位党员、干部都以实实在在的行动,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
(二) 在落实基层党建责任制方面,基层党组织书记切实肩负起抓基层党建以及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积极推动党组织全面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的主体责任,同时督促班子其他成员认真落实分管领域的党建工作责任,牢固树立起大抓基层党建的鲜明导向,全力确保基层党建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三) 聚焦基层党建核心任务,全力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提质增效,强化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着力提升党员队伍整体素质,筑牢基层战斗堡垒,激发党员先锋力量,推动基层党建工作迈上新台阶。
(四) 坚决执行政治纪律与政治规矩,压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以身作则引领廉洁从政风尚,推动基层党组织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全面从严治党任务落到实处,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
(五) 持续深入纠治“四风”顽疾,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着力破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将信访工作列为关键任务,督促基层党组织解决群众“急难愁盼”信访诉求,密切党群干群血肉联系。
(六) 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大局,在高质量发展进程中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以党建引领汇聚发展合力,推动各项事业稳步前行。
(七) 扎实推进上年度述职评议考核整改清单落地见效,全面完成巡视巡察反馈基层党建问题整改任务,以问题整改为契机补短板、强弱项,推动基层党建工作高质量发展。
述职评议考核重点内容,根据每年年初明确的基层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确定。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式
第五条 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于学院党总支引领下,由院部党政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推进。院部党总支依循上级对述职评议考核的年度任务要求,深入研究并精心制定当年度的考核方案,进而发布相应考核通知。
第六条 二级党组织依据上级指示精神,紧密围绕基层党建工作重点任务,针对性地对基层党组织开展实地调研工作,且将实地调研所获成果,列为述职评议考核的关键依据之一,确保考核评价的全面性与精准性。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书记需参照上级及学校的党建工作规划与部署要求,细致梳理总结工作成果成效,深入排查存在的突出问题,剖析问题根源所在,并制定破解工作难题瓶颈的有效措施,进而撰写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着重以具体事例与详实数据为支撑,杜绝“偏虚空飘”等不良现象;总结成绩需客观真实,查找问题应精准具体且触及本质,整改措施更要具备切实可行性与操作性。
第八条 二级党组织书记和各支部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把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抓在手上,亲自审定工作方案、审阅述职报告,主持召开会议听取述职并以“一述一评”的方式逐一点评。二级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工作由二级党组织具体组织实施,党委派委员列席指导。
第九条 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会议主要涵盖党组织书记述职、现场点评以及民主评议三个关键环节。述职通常采用现场述职与书面述职相结合的形式,其中现场述职比例不得低于 60%,以增强述职的直观性与交流性。上一年度采用书面述职的书记,本年度应进行现场述职;上年度已进行现场述职的书记,本年度依据总体比例要求,选取部分人员再次进行现场述职,以此确保考核的全面性与均衡性。现场测评划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对应分值分别为 100 分、90 分、80 分、60 分,实现考核评价的量化与标准化。同时,强化信访部门全程参与的协同合作机制,校纪委可通过参与会议点评、开展随机调研、查阅工作方案与述职报告等多种方式,有效强化责任压力传导,保障考核工作的严肃性与公正性。会议应结合实际情况,邀请熟悉党建工作的“两代表一委员”以及基层师生党员干部群众代表出席,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建议,提升考核工作的民主性与科学性。
第四章 考核结果确定及运用
第十条 二级党组织对各支部书记年度抓党建工作情况形成综合评价意见,并按“好、较好、一般、差”确定等次。评价为“较好”或以下等次的应占一定比例。原则上,评价为“好”的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考核等次根据综合评价得分确定,经党委研究后,向被评议考核人反馈,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述职年度内,党组织以及组织内的党员,如在师德师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或其他规定的领域出现重大问题,则一票否决,直接认定为“差”。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得分=民主评议得分-扣分。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好”等次的确定:综合评价得分须在90分及以上的。结合党委评议,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综合评价排序,“好”等次不超过考核总数三分之一。
“较好”等次的确定:综合评价得分在90分及以上但未确定为“好”等次的,和综合评价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
“一般”等次的确定:综合评价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
“差”等次的确定:综合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
民主评议得分参照上级规定的计分方法进行量化。扣分项主要包括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师德师风工作等。每一类别发生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扣2分,发生并产生社会影响的扣1分,发生此类情况的扣0.5分。院系级单位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扣分事宜由学校党委相关部门根据当年情况提出,报经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扣分事宜,由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有如下情况的基层党组织书记,参加述职评议考核,但不确定等次。
(一)当年度在外挂职、援派或借调等超过半年的。
(二)病、事假等累计超过半年的。
第十三条 当年述职评议考核启动后调离岗位的书记,仍以原岗位身份参加并确定等次。
第十四条 把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作为党组织书记工作实绩评定的主要内容,作为评价党建工作和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述职评议考核“好”等次的予以褒奖,连续三年“好”等次可直接评定为“优秀党务工作者”或“优秀共产党员”,不占单位指标,评定后重新计算连续年度。未达“好”等次的个人年度考核不得为“优秀”;“一般”“差”等次的,党委约谈提醒、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依规追责问责。
第十六条 针对述职评议考核中指出的问题,二级党组织书记应在接到述职评议考核结果之日起一个月内列出整改清单,采取“书记领办项目”等方式,亲力亲为抓好整改落实。学校党委强化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整改情况,推动落实。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述职评议考核原则上每年只进行1次,一般安排在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