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 自 治 区 、 直辖市教育厅 (教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 局 , 有关部门 (单位) 教育司 (局), 部属各高等学校 、部省合 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 十大精神 , 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科研 诚信建设 、 强化学术不端问题治理 , 构建健康的学术生态 , 培育 创新文化 , 涵养优良学风 , 加快构建中国 自主知识体系 , 更好服 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 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
一 、严格落实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 。 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 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 , 必须充分认识科研诚信建设的重要性和 紧迫性 。 高等学校要扛起主体责任 , 以严的基调 、严的措施 、严 的氛围抓好本校科研诚信建设工作 , 以刀刃向内 、 勇于自我革命的态度和决心处理学术不端问题 , 坚决杜绝科研诚信建设松懈 、 学术不端处理护短等行为 。 高等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 人 , 要切实抓牢科研诚信体系建设 , 把科研诚信建设与学校科研 工作同部署 、 同推进 。
二 、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体系 。 高等学校要明确专门 机构 、 配备专门力量 , 负责本校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和学术不端行 为查处 。 要建立组织人事 、人才培养 、科研学术 、 学生管理 、 纪 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 , 并明确职责分工 , 切实 落实各有关部门学风建设职能 。 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调查 、 认定学术不端行为方面的作用 。
三 、全面加强师生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教育 。 高等学校应当 将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 , 在本科生 、研究 生培养环节中强化相关教育内容 , 加强学生学习效果监测评估 。 在学生入学 、 奖励评优 、研究生推免等关键节点 , 开展专门学术 规范教育 , 扣好学生从事科研工作的 “第一粒扣子 ”。 强化导师 在学生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教育中的关键作用 , 加强对学生的 日 常教育和学术把关 。 高等学校要在教师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体系 中强化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规范教育 , 建立教师科研诚信档 案 , 在教师年度考核中增加科研诚信的内容 , 在教师招聘引进 、 职称评审 、 岗位聘用 、 奖励评优 、项 目 申报 、参与各类科技活动 等重要节点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 。
四 、规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程序 。 高等学校要依据 《科研失 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等有关文件 , 结合 本校实际 , 建立健全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 规范案件受理 和调查程序 , 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与惩处标准 , 做好材料归档和报送 , 做到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明确 , 流程规 范 , 有据可依 , 有章可循 。
五 、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各高等学校要向广大教师 、科 研人员及学生做好宣传 , 切实提高诚信意识 , 自 觉遵守学术规 范 。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 要遵循实事求是 、依法依规的原 则 , 突出 “严 ” 的主基调 , 对 “论文代写买卖 ”“有组织打招呼 ” 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 , 在作出学术不端认定和处理的基础上 , 高等学校还应当按照责任 人党员 、 公职人员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教师 、 学生等不同身 份 , 对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 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 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法律 、 法规 、 制度 , 对其 作出处分处理或向有关方面提出处分处理的建议 。
六 、严格执行 “三落实 、 三公开 ” 要求 。 高等学校要认真执 行学风建设机构 、 学术规范制度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三落 实 、 三公开 ” 的要求 , 在本单位网站上开设学风建设专栏 , 公布 学风建设年度报告 , 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 其中处理 结果必须长期保留 。 要认真整理并推出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典型 案例 , 并及时总结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经验 , 定期对广大教师 、 学 生 、科研人员开展警示和宣传 。
七 、建立高等学校科研诚信监督和管理机制 。 高等学校应当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常态化的科研诚信自查自纠机制 , 加强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的协调配合 、 结果互认 、 信息共享等工 作 。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 畅通举报渠道 , 鼓励对违背科研诚 信要求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 。 加快建立学术成果发表诚信承诺 、科研过程可追溯等学术成果管理制度 , 结合学科特点规范管理 。 要求教师 、 学生 、科研人员在学术成果发表前后一定期限内 , 将 全部署名作者知情书 、 实验场所和操作人员信息 、原始数据保存 方式及地点等进行备案 。 制度建立后 , 未经登记备案的公开发表 学术成果在学位授予 、年度考核 、 职称评审 、 岗位聘用 、 干部选 任及奖励评优等评定中不予认定 。
八 、落实约谈问责和通报机制 。 对于多次发生学术不端行为 的院系 , 高等学校要向院系负责人进行问责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 要对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职责履行不力的高等学校进行约谈和 通报 , 把科研诚信建设成效纳入高等学校领导班子考核 , 落实问 责机制 。 对于为获得利益有组织实施请托 、打招呼等学术不端行 为的高等学校 , 主管部门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人的责 任 。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高等学校 , 由 教育部进行约谈并责令其改正 , 列入教育部学风建设不良记录 。
教 育 部
2024 年 3 月 26 日